山西科技新闻网临汾讯 据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消息,2021年9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5t/h供汽锅炉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该公司35t/h供汽锅炉2021年7月30日9-1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超标1小时,排放值为43.677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mg/m3的0.25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拾伍万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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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焦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煤炭洗选、炼焦生产、煤焦油及粗苯加工、甲醇生产、电子科技、化工设计、建筑安装、物流贸易、物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煤炭综合利用企业,是全国首批82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首批“两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之一,是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产业链延伸示范基地。
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现场管理先进企业”、“全国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山西省最佳企业”等荣誉称号。
附处罚原文:
临环罚字〔2021〕005038号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51530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
地址:洪洞县广胜寺镇(总部所在地)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2日,根据《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通知》,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5t/h供汽锅炉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你公司35t/h供汽锅炉2021年7月30日9-1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超标1小时,排放值为43.677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mg/m3的0.25倍。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2021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通知》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2021年1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5038号)和2021年11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拾伍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 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 号:1003 4373 4610 0100 0100 004
银行地址: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
附 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
【责编:田龙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