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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督促监护令”——为孩子找回缺失的爱

2021-09-02 山西科技新闻网临汾频道 王继发 王允河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养好未成年人是一项战略任务。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为人父母无需考试,但却是世上最难的题目,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同程度的家庭问题。


  


  山西科技新闻网临汾讯(王继发 王允河)近日,蒲县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员额检察官在例行工作中,一起特殊的盗窃案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盗窃的对象也比较特殊,派驻检察室立即联系了蒲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介入。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梁某16周岁(2005年4月11日生),母亲在其年幼时离家出走,父亲三个月前因病去世,现独自生活。2021年7月30日晚与同学张某(未满16周岁)从自己家墙上凿洞进入隔壁奶奶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家中银元、铜元、纪念币、铜锁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盗走。经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68元。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检察官迅速介入案件,及时查阅了案卷,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鉴定报告中对于涉案的银元、铜元、纪念币等的鉴定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涉案金额应为3383元;二是梁某盗窃的是自己奶奶的财物,财物已经追回,奶奶也表示不再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根据以上规定,蒲县检察院向蒲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监督其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后,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向梁某的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根据梁某的意愿,联系其母亲为梁某寻找合适的学校就读。


  


  这也是蒲县检察院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通过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重回正轨。蒲县检察院坚持督促而代替的职能定位,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将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的职能,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及时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正确认识应尽监管职责,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为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创造有利条件。


  【责编:田龙拽】